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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是约束也是保障


  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不得泄露、散布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将乙方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
  乍一看,《合同》条款中"不得……不得……不得……"等排比式否定句的运用,或会令某些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感觉不爽:这是给校外培训机构戴上了"紧箍",是对民办教育的束缚。
  但细思量,恐非如此。《合同》既是约束,又是保障,有助于校外培训机构等民办教育长远发展、健康发展。"严是爱,宽是害",这句经常用在家庭教育中的俗语,同样适用于民办教育管理。对于数以万计的校外培训等民办教育机构,政府管理部门如果在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其实是对民办教育发展的不负责任。
  今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部长陈宝生表示,2018年,通过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国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整治。"去年我们调研了全国40.1万所校外培训机构,其中有27.3万所机构存在违规,目前已经整顿了约20万"。整顿就是保护,不只是对受教育者的保护,也是对整个校外培训业态的保护。
  而江苏省这份《合同》的出台,也不只是对教育消费者自身利益的保障,还是对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实际上是由政府出面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了信誉保证。
  目前来看,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认可度还不够高,人们对其教书育人的信任度可能还停留在花钱购买教育服务的市场交换层面。而《合同》的制定和执行,会增强人们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可度。道理很简单,《合同》是由政府出面制定的,值得依赖。试想,当家长拿着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心里的踏实感、安全感会油然而生,会更放心地把孩子送到校外培训机构学习。
  因此,对于民办教育,政府管理部门要从点滴入手,加强有效介入。《合同》的出台,为此做了积极的探索。这种介入,既是管理的介入,也是服务的介入,就是要用好"看得见的手"去调控"看不见的手",就是要做好政策引导、法律监督和信誉保障,而不能任其随意而为、野蛮生长。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也要涵养和强化规矩意识、育人意识,主动与家长签订《合同》,切实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请家长、政府和社会监督。如此,才有可能办出信誉、办出品牌,进而问心无愧地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谋求更大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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